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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车辆使用管理办法
发布时间:2021-07-29 17:30:01

1. 目的

为合理安排车辆使用,提高车辆使用率,节约公司车辆使用的费用,使之规范化、秩序化,特制定此制度。

 

2.  适用范围

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

3.  权责

管理部负责对列入公司管制车辆的统一管理和调度;财务负责对相关发生费用审核控制。

 

4.  内容

4.1 列入公司管制车辆为:(电车)、(京Axxxx5)。上述车辆由后勤部负责管理。

4.2   出车作业流程

 用车人员提前半天填写“用车申请单”→各部门经理→杨助理填写“出车单”→司机凭单出车→办事→回公司。

4.3  出车审批

4.3.1  市区公务出车由用车部门/用车人提出,经各事业部经理审核后,由后勤部核准后派车;

4.3.2  本地区出车由用车部门/用车人提出,经各事业部经理审核,由后勤部核准后派车;

4.3.3  本地区以外出车由用车部门/用车人提出,经各事业部经理审核,经总经理核准,由后勤部派车。

4.4   用车管理

4.4.1 为合理调配车辆,由用车部门/用车人填写“用车申请单”并须提前半天交管理部安排车辆,否则不作安排(紧急、特殊情况除外)。

4.4.2 用车人员/驾驶员出车一律凭后勤部主管签发的“出车单”出车(特殊情况除外),严禁出私车。

4.4.3 严格按规定时间出车,按时返回,返回后及时通报后勤部,驾驶员不得无故离岗。

4.4.4 后勤部在安排出车时尽量做到同向多人次合理安排,合理用车,用车人员应该服从。

4.4.5 有驾驶执照的经理级以上主管人员允许自行驾车。如需自行驾车,需在下班前或休息日前一个工作日内到后勤部办理相应手续:登记领取车钥匙用车返回完后应及时还。

4.4.6  原则上实行驾驶员定车定人安排,特殊情况由管理部作适当及时调整。

4.5   车辆保养

4.5.1  驾驶员应及时保养、维护好车辆,并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,随时保证使用车辆的正常运行,要确保行车安全。如遇特殊情况,车辆不能正常运作时,要及时报告上级主管,妥善解决,以备用车之需。

4.5.2  公司车辆一律停放在国防大学或指定地点,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驱车外出停放,如因违反而影响工作以至造成事故者,除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外,由肇事者本人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。

4.5.3  每次接车或出车前,驾驶员须检查车辆外观各部位的完好状况。如发现意外损坏,应查明原因。否则按驾驶员意外损坏处理。

4.6   车辆相关费用报销、行车线路及违章

4.6.1  车辆的保险费、养路费、过路费、油费、及凡因公使用的费用,除由规定由相关部门主管外(如保险费),驾驶员凭发票、出车单等单据按照《因公出差及差旅费报销》规定进行作业。

4.6.2  车辆需要修理或添置各类用品时,先填写“请购单”经总经理审核,并报后勤部核准后,必要时须经协理、总经理批准后修车或添置各类用品,并录入“维修保养记录表”,事后开票附请购单经管理部初审,财务部审核,报总经理批准后报销。如在行车途中,发生非人为的故障(如爆胎等现象),司机必须立即打电话报告主管后,再进行维修。回厂后必须迅速补上相关手续。

4.6.3   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发生摔、碰、撞等意外小事故的,驾驶员须自行负责车辆维修,并承担维修费用。

4.6.4  公司驾驶员如有违反交通规章(如闯红灯,违章停车等),造成罚款的,公司不予报销(特殊情况除外),由违规驾驶员个人承担责任,并准时交纳罚款。如有违章而不按时交纳罚款,一经发现除赔偿外,公司将从严处分。一个月内如发生超过3次违章事故,驾驶员给予记过处分。

4.6.5  出车途中如发生交通事故,如属于公司方驾驶人员责任,除责任人必须承担肇事责任并赔偿公司损失外,公司对于驾驶人员将给予记过处分。

4.7已取得驾驶证的公司人员自行用车/驾车,违章及事故处理规定

4.7.1  已取得驾驶证的公司人员自行用车/驾车规定

4.7.1.1  下列人员如单独驾车必须经总经理批准:

已领取驾驶证且自行驾车行驶路程不到2000公里的人员。

4.7.1.2   下列人员自行驾车必须由总经理批准,用时必须在驾车时由公司驾驶员陪同:

新领取驾驶证且自行驾车行驶路程不到2000公里的人员。

4.7.1.3   已领取驾驶驾驶证且可以无需批准自行驾车的人员名单,由总经理核准后,由后勤部掌控并通知本人。

4.7.1.4   本条(4.7.1)规定的人员的用车按4.24.34.4:用车管理规定执行。

4.7.2已取得驾驶证的公司人员自行驾车时违章及事故处理。

4.7.2.1  经批准自行驾车的人员的违章(即违反交通规章,如闯红灯,违停车等)按本办法4.6.5条规定处理。

4.7.2.2   经批准自行驾车的人员在行驶过程中发生擦、碰、撞等意外小事故的,按本办法4.6.4条规定处理。

4.7.2.3   经批准自行驾车的人员在行驶过程中如发生意外事故,按本办法4.6.6条规定处理。

4.7.3已取得驾驶证的公司人员未经批准自行驾车,含随公司驾驶员出车途中要求公司驾驶员让其自行驾车后,如发生违章、小事故及交通事故的,由自行驾车人员承担一切责任,经驾驶员同意的,驾驶员承担部分责任。

 

5.1. 用车原则

5.1.1优先使用同等情况下如有两方需同时使用车辆,应考虑职级较高者或业务繁忙的部门优先使用,服从行政部统一调配。

5.1.2合并使用各部门同线路用车时,应服从行政部调派,合并使用。

5.1.3工作时间严禁私人用车。

5. 2.用车范围 a.公司日常购物业务 b、财务人员办理银行业务 e.紧急情况或特殊用车

5.3. 用车手续a.车辆使用实行派车制度,用车人需提前填写《用车申请单》(见附表一),呈本部门负责人签名同意后,交行政部统一调配。b. 驾驶员依照《用车申请单》所报批的行车路线行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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